下设机构:矿山局 (开发管理)、地质调查局(资源勘探管理) 核心法律:《矿山和矿产法》(1961年颁布,1996 年修订) 配套法规:《采矿条例》(1977)、《小规模采矿管理条例》(1991) 核心原则: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开发需政府审批许可 税费调整:2012年大幅提高矿业权费用及税收,抑制投机并增收 矿业权分类:探矿权,普通勘探证、独家勘探证、控制区授权探矿权; 采矿权,小区块采矿权、采矿租赁权、特别采矿租赁权。 基础税制:企业所得税率15%(矿业)、外资企业需缴附加利润税 专项调整:提高铂金/黄金资源税、加强采矿所得税征收 鼓励方向:鼓励外资以独资、合资或持股形式进入矿业 开放政策:修订法允许外资100%控股(铂金等特殊矿种除外)、需获得投资管理局许可及工作居留 2019年,修订《矿业法》规定①缩短矿业企业稳定期持续时间;②设置超额生产权益金; ③探索招标授予矿业权;④设置本国采购和员工雇佣比例[180]。 马里政府免费享有开采公司至少10%的股份,马里政府或马里政府指定实体有权以现金形 式额外购入25%的股份[181]。 根据该法第80条,现金形式股份的收购价等于国家选择的百分比乘以由勘查公司在决定开 采相关矿床之前所承担的矿床勘查作业和可行性研究的全部费用,同时在投资周期内按照 西非国家中央银行(BCEAO)利率上浮 2%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