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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新规追踪

2026年上半年,财政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外管局等监管机构共发布重要新规及征求意见稿145项,涵盖金融监管、信贷业务、金融市场业务、同业业务、代理销售、托管业务、资本市场业务、运营管理、反洗钱、人工智能等多个领域。除四大重磅新规外,银税互动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境外贷款额度调整、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期货公司监管重构、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公开募集基金投资风格管理、离岸金融试点等领域亦有多项重要法规出台。毕马威报告系统梳理了二季度重点领域的核心法规要点及内部审计关注事项。

信贷业务与普惠金融领域新规

《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涉税数据信贷模型有效性监测

该通知明确税务部门与银行建立省对省合作机制,推进数据直连链路升级,规范涉税数据提供内容与方式,强调企业授权与最小必要原则。要求银行优化信贷服务并持续监测贷款模型有效性。内部审计应重点关注:企业授权书是否存在捆绑授权、超期授权或超范围使用情形,涉税数据信贷模型的运行有效性及变量选取合理性,是否存在模型偏差导致的授信决策系统性缺陷。

《关于做好2026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科技赋能+“信贷+”综合服务

该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贷款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围绕新质生产力加强科技和创新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坚持线上、线下并重加强科技赋能;保持对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内部资源适当倾斜。内部审计应重点关注: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是否切实匹配区域经济实际需求,科创小微企业授信审批标准是否与风险特征相匹配,线上化尽调与授信流程的内控有效性,“信贷+”综合服务是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内部资源倾斜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杠杆率上调+保底额度

本次调整通过上调杠杆率和设立保底额度,扩大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跨境融资能力。银行应按照新规要求重新测算并报备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部审计应重点关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是否按新规重新测算并报备,期末境外贷款余额是否建立预警机制,国别风险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国别风险评级体系是否定期评估,国别风险准备金是否计提充足。

《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嵌入授信模型

该方案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合理使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完善授信、风险评价和息费定价模型;鼓励对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企业降低抵质押担保要求。内部审计应重点关注:获取和使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流程是否合规,是否将评价结果合理嵌入授信审批与风险定价环节,依据信用评价等级调整授信策略的执行情况,信用贷款占比提升过程中的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同步到位。

金融市场与子公司管理领域新规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做市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调整纳入许可准入

该办法拟将原由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的做市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调整为由期货公司经营并纳入许可准入和行政监管,同时强化对期货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内部审计应重点关注:业务架构调整过渡期内相关业务资质是否及时转换,是否在取得许可前违规展业,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监管覆盖是否到位。

《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中长期业绩指标权重不低于80%

该指引要求搭建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三年以上中长期业绩指标权重不低于80%,建立薪酬总额管控、绩效薪酬阶梯奖惩及三年延期支付机制,上调高管与基金经理绩效奖金中的持股基投比例。内部审计应重点关注:考核指标权重设置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差异化考核执行是否到位,持股基投比例是否达标,股东分红限制条款执行是否合规,长效激励机制的制度设计合理性与实际执行效果。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源头防控+分类分级监管+穿透监管

该意见要求强化源头防控,发挥企业登记前综合研判会商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审核把关作用;健全制度体系弥补信息披露、资金募集、托管等领域规则短板,落实分类分级监管与穿透监管;稳妥处置风险,坚决清退不合规管理人。银行若作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篡改、误导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若作为投资者有权要求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按新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内部审计应重点关注:管理人登记备案环节的准入审核是否严格,信息披露与资金募集的合规性,穿透式风险识别机制是否有效运作,清退程序是否合规完整。

运营管理、反洗钱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新规

《全国统一集中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账户信息一致性校验+久悬账户标识管理

该办法规范银行通过全国统一集中账户管理系统办理核准类、备案类账户业务,细化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与基本户信息一致性校验及退出情形。内部审计应重点关注:账户业务报送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核准与备案流程是否合规,账户信息一致性校验是否到位,久悬账户标识管理是否规范。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征求意见稿)》:适用条件+简化告知方式+合规审计频次

该规定适用于处理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的小型处理者,可通过简化版处理规则、统一规则、平台规则替代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允许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简化合规审计。内部审计应重点关注:告知义务履行方式的合规性,是否适用简化措施的前提条件,合并分立等场景下信息转移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告知程序,敏感信息处理的报告路径是否畅通,数据出境是否在豁免边界内操作。
点击阅读报告原文: 毕马威:2026年度第二季度商业银行内审观察报告(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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