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同时起诉代销机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一人股东——非典型资管纠纷诉讼正成为资管争议解决的新常态。汉坤律师事务所这本蓝皮书系统梳理了六大主体的法定义务边界、侵权之诉的数人侵权认定、合同之诉的隐名代理突破、组织法下的派生诉讼适用,为资管行业各参与主体提供了从被告应诉策略到原告起诉路径的全方位指引。
六大主体法定义务全景拆解
代销机构负有适当性义务(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销售)、尽职调查义务(对管理人资质和产品备案的调查)和获得资质的义务。尽职调查义务是否延伸至底层资产存在争议。
托管机构的义务正从“形式审查”向“合理怀疑义务”演进。传统观点认为仅需表面一致性审查;近年司法实践开始要求托管人在异常交易结构下保持“合理怀疑”,不能以“形式合规”完全免责。
投资顾问负有获得资质、信义义务(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和不得擅自转委托的义务。是否负有确保投资建议合规的义务存在争议。
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散见于各行业法规,投资人主张其承担责任需满足多重条件,免责空间较大。
底层管理人原则上仅对直接投资人负有信义义务,但在上层管理人怠于行权时,投资人可例外直接起诉下层管理人。
实际管理人因实质履行管理职责而负有信义义务,但投资人需先证明该主体构成“实际管理人”。
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分析
连带责任适用于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客观关联共同行为、教唆帮助侵权、叠加的分别侵权五种情形。按份责任适用于结合的分别侵权行为。补充责任如托管人未尽监督义务的情形。按比例连带责任虽无法律明确规定,但已有向私募资管领域扩张的趋势。
代销机构的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存在连带责任、按比例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三种司法实践。托管机构以补充责任和按比例连带责任为主。投资顾问区分情形——违反投资比例限制的承担连带责任,仅建议不审慎的承担按份责任。实际管理人通常与名义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实体法诉讼路径选型
侵权之诉的优势在于可在一个案件中同时起诉所有主体并直接获赔,但证明难度高,存在管辖争议。合同之诉可通过隐名代理(投资人指定投顾或通道业务)、债权人代位诉讼(需先行确认债权)等突破合同相对性。组织法下的诉讼中,派生诉讼适用于合伙型/公司制资管产品,胜诉结果“入库”需与其他投资人共享;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之诉(《公司法》第191条)已有适用案例。
程序法实战要点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资管合同有仲裁而第三方合同无仲裁时,司法实践做法不一;资管合同无仲裁而第三方合同有仲裁时,可参照股东派生诉讼或债权人代位诉讼两种逻辑。诉的合并——最高人民法院鼓励合并审理,预备合并之诉已获承认。举证责任——管理人和代销机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其他主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