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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坤:金融资管争议解决之非典型资管纠纷蓝皮书(2026)(165页).pdf

2026-07-24
文档编号:1281468
文档页数:165
文档大小:1.83MB
下载积分:VIP专享
文档格式:PDF DOCX
核心结论速览: 投资人“以一敌多”的诉讼策略已成趋势:受经济下行周期影响,投资人不再局限于起诉管理人,而是将代销机构、托管机构、投资顾问、管理人的一人股东等全部拉入被告席。 侵权之诉是最常用的请求权基础:投资人最常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论证各主体是否违反以保护投资人权益为目的的法定义务,以及各主体间构成何种数人侵权责任形态。 托管人责任标准正在演进:托管人审核管理人指令的尽职标准正从“被动的形式审查”向“有限度的主动合理怀疑”演进,不能以“形式合规”完全免责。 实际管理人可能被穿透追责:名义管理人不承担管理职责、实际由其他主体管理的情形下,实际管理人可能因实质履行管理职责而被认定对投资人负有信义义务。 合同相对性可通过多种制度突破:隐名代理、合同联立、债权人代位诉讼等制度为投资人向无直接合同关系的主体追责提供了可能。 程序法争议是实务中的关键变量:仲裁协议效力能否扩张、法院能否合并审理等问题,裁判尺度尚未统一,直接影响诉讼策略的成败。投资人“以一敌多”的诉讼策略:从现象到法律基础。1. 现象:谁有赔偿能力就告谁。受经济下行周期影响,投资人以赔偿为目标的诉讼出现较强的结果导向性。实践中,投资人可能同时起诉代销机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管理人的一人股东等多个主体,要求各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了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存在某种合同关系之外,投资人与其他被告之间可能都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投资人主张各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2. 实体法路径一:侵权之诉。(1)资管产品份额权益受侵权法保护。资管产品份额权益属于投资性权利,也属于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的范围,受到侵权法的保护。但保护需满足两个层面的要件:(1)第三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投资者权利存在;(2)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强制性规定或故意违背公序良俗。(2)各主体的法定义务。 代销机构:适当性义务、尽职调查义务、获得资质的义务。 托管机构:审查产品合法设立、审核管理人指令、估值复核、信息披露、协助清算。 投资顾问:获得资质的义务、信义义务、不得擅自转委托义务。(3)数人侵权的五种责任形态。蓝皮书系统梳理了五种数人侵权责任形态:| 责任形态 | 核心特征 | 风险承担 |||||| 连带责任 | 每个行为人都需担保其他行为人履行不能的风险 | 侵权行为人承担 || 按份责任 | 各行为人按过错比例分担 | 受害人承担履行不能风险 || 补充责任 | 次要责任人仅在主要责任人无法履行时承担责任 | 补充责任人承担 || 不真正连带责任 | 存在终局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可全额追偿 | 其他被诉主体承担 || 按比例连带责任 | 责任人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在受害人和侵权行为人之间分担 |3. 实体法路径二:合同之诉。隐名代理:投资人有可能基于隐名代理关系直接要求第三方主体承担违约责任。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1)投资者指定投资顾问,且在资管合同中对其权利义务进行了核心安排;(2)通道业务中,底层交易对手方知悉投资人存在。合同联立:资管产品本身是由多个独立合同构成的“合同网络”。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能通过合同联立制度,一体性地看待多个合同,在一个案件中一并处理各方责任。债权人代位诉讼:投资人可在管理人怠于向第三方主张权利时,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管理人对第三方的债权。4. 实体法路径三:组织法下的诉讼。派生诉讼:当资管产品表现为公司或合伙企业等组织形态时,投资人可在管理人怠于行权时,为了资管产品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格否认之诉:投资人可主张管理人的股东(尤其是一人股东)与管理人构成人格混同,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之诉:根据《公司法》第191条,董事、高管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5. 程序法关键问题。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涉及多方主体、多份合同时,仲裁条款能否约束非签约方,裁判尺度尚未统一。诉的合并:基于同一事实或具有牵连关系的多个诉讼,法院可能合并审理。举证责任分配:管理人和代销机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其他主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实务操作要点。举证责任的关键区分。《九民纪要》明确规定,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信义义务或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但对于投资顾问、托管机构等其他主体,举证责任分配应回归《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管辖策略的灵活运用。投资人可通过选择被告住所地、利用侵权纠纷管辖规则、主张诉的合并等方式,将多个主体纳入同一诉讼。但需注意仲裁条款的存在可能排除法院管辖。以上为报告核心趋势分析,如需获取完整报告详细数据及全部案例,请访问下载页下载完整PDF报告。常见问题(FAQ)。问:投资人向没有合同关系的主体主张责任,最常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最常用的是侵权之诉。关键在于论证该主体是否违反以保护投资人权益为目的的法定义务,以及各主体间是否构成数人侵权。问:托管人审核管理人指令的标准是什么?答:司法实践正在从“被动的形式审查”向“有限度的主动合理怀疑”演进。托管人不能以“形式合规”完全免责,在异常交易情境下应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问:什么是“实际管理人”?投资人如何追责?答:实际管理人是指名义管理人不承担管理职责、实际由其他主体管理资管产品的情形。投资人需先证明该主体实施了等同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才能主张其负有信义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问:仲裁条款能否约束非签约方?答:目前裁判尺度尚未统一。部分法院认为仲裁条款仅约束签约方,部分法院认为在特定情形下可扩张至非签约方。需在个案中具体分析。问:非典型资管纠纷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答:管理人和代销机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需证明自己已履行义务)。投资顾问、托管机构等其他主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数据来源说明。本分析基于汉坤律师事务所于2026年2月发布的《2026年度汉坤金融资管争议解决之非典型资管纠纷蓝皮书》(第三册,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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