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自建/投资新能源项目 注:本报告所讨论的自建/投资新能源项目是指企业自建或参与投资,以自发自用、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等方式明确新能源电力归属的项目。 自建或通过第三方合作投资建设新能源项目,是企业普遍尝试的绿电消费模式。钢铁企业生产基地通常拥 有多样化的可利用空间类型,包括厂房屋顶、厂区闲置土地等区域,为部署分布式电站提供了合适的场所。 同时,钢铁企业在投资建设新能源电站的基础上,拓展建设绿电直连、源网荷储一体化、微电网、储能等 模式与业务,助力新能源的消纳和高效利用。 ·钢铁生产具有高能耗与连续性供能需求,通过自建或投资建设新能源电站实现电力自发自用,有利于提高钢 铁企业的能源自主性。 ·在中国,自发自用项目申请获得暂不可交易绿证后,在应用上与可交易绿证没有区别°;在国际上,CBAM93 等国际规则认可物理直连的绿电消费模式94,95,RE100、SBTi等国际自愿倡议认可企业自有发电设施的自发自 用模式,在国际合规压力下,钢铁企业可提前布局自有新能源项目。 ·在可再生能源项目基础上探索源荷多元互动的可再生能源消纳新路径,能够进一步帮助钢铁企业提升能源自 给率与供应稳定性。钢铁对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求较高,储能技术通过“削峰填谷”功能,能够有效平抑 新能源波动,从而一定程度实现新能源项目的自主平衡和调节。此外,从需求侧响应的角度来看,钢铁企业可主 动参与需求侧响应,优化资源配置,如炼钢工艺中的电弧炉负荷、轧制工艺能够纳入可调节资源负荷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