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对企业合规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首先,在顶层设计上,《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出口 退税的基本制度,并将具体办法的制定权授予国务院,从而提升了政策的稳定性 和权威性,为外贸企业提供了更为确定的长期预期。 其次,对以往政策不明晰的地方予以明确。一方面,明确规定出口业务逾期 未申报退税将直接“视同内销”征税,彻底解决了以往处理方式模糊的问题;另 否则将由发货人承担纳税义务,从而有效堵塞了“假自营、真代理”的监管漏洞。 此外,《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赋予税务机关为征收出口税收而依 法向物流、报关、货代、银行等第三方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力,标志着“以数治税' 的监管能力得到实质性强化,税务部门通过构建覆盖物流、资金流、单证流的立 体监控网络,使得对业务真实性的穿透式核查成为常态。 6.《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实现联网核查,税务海关协同再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