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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流程全解析

一份互联网仲裁案件从立案到裁决需要几步?身份认证→电子材料提交→在线立案→电子送达→答辩→组庭→异步审理或视频庭审→裁决→电子卷宗归档。中达数科联合中国GIDFI发布的这份白皮书,将互联网仲裁全流程拆解为九个核心环节,逐项明确了操作标准、时间节点与法律效力。电子送达“到达系统即生效”、异步审理“30日内裁决”、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互联网仲裁的规则体系正在形成一套完整的在线程序法理。

先决条件——开展互联网仲裁的九大前提

开展互联网仲裁业务需要以下前提条件:专门的互联网仲裁平台(需符合《网络安全法》规定,采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电子认证技术);确定的适用范围(双方当事人主动选择、签订履行均在互联网上完成、仲裁机构认为适宜);明确的适用条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告知适用环节、权利义务等);身份认证机制(证照在线比对、生物特征识别、实名手机号码关联、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类案在线申请能力(预设结构化要素,按系统要求输入或导入数据包);互联网平台对接能力(API专线对接,传输原始数据作为仲裁材料和证据);程序自主约定(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不违背仲裁法的从其约定);专门的互联网仲裁规则(在官网公布并送达双方当事人);配套的收费标准(低于普通仲裁案件);基础硬件设施(带摄像头电脑、高拍仪等)。

申请与受理——电子材料提交与在线立案

申请与受理阶段的关键在于“电子材料的提交”以及“在线立案”。当事人将仲裁申请书等线下仲裁材料以及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实体证据材料,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作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平台,或者在平台直接填写录入仲裁申请书等仲裁材料。当事人的仲裁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为电子数据,且平台与相关互联网平台已实现数据对接的,可以将电子数据直接提交平台。

仲裁机构自收到材料后3日内在线作出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并电子送达;不符合材料要求的通知当事人补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电子材料符合特定情形(对方无异议、经公证、与原件比对一致、通过区块链等技术认证等)的,仲裁庭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形式要求。

电子送达——原则、方式与生效标准

互联网仲裁适用电子送达方式,这是原则性规定。确认是否成功送达的标志,有赖于互联网的反馈——短信有效送达的反馈、电子邮箱设置的反馈机制、电话送达相应的录音记录等。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机构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受送达人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或者承诺;受送达人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仲裁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

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或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仲裁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对同一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送达方式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仲裁机构开展电子送达应当在平台全程留痕,完成有效送达的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

审理与裁决——异步审理、视频庭审与30日周期

新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确立了仲裁审理的两种基本方式: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互联网仲裁中,仲裁庭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平台,以异步审理的方式开展请求与答辩、调解、举证质证、仲裁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等仲裁活动。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的,视为放弃相应仲裁权利。

异步审理每个仲裁程序环节的推动都应通过电子方式告知当事人。除举证质证外,异步审理还包括仲裁庭通过发送问题清单进行仲裁庭调查、当事人不分先后发表辩论意见、进行最后陈述等程序。

视频庭审适用于需要实时交互的复杂案件,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且一方有正当理由;当事人明显不具备技术条件和能力;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仲裁庭认为不宜适用。

互联网仲裁案件采取异步审理或书面审理方式的,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需要视频庭审或部分程序转为线下审理的,审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点击阅读报告原文: 仲达数科:互联网仲裁白皮书(2026)(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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