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纳入规则(IIR)是OECD支柱二框架中补足税征收的首要规则。在丹麦最低税立法下,若跨国企业集团在低税辖区存在成员实体且有效税率低于15%,丹麦税收居民的最终母公司、中间母公司或部分持股母公司需就低税利润补征税款至最低税负水平。这份指引系统解读了IIR在丹麦的适用主体、补足税分配与计算规则,以及与QDMTT和UTPR的规则顺序安排。
IIR的适用主体
三种母公司的适用情形
IIR是补足税征收的首要规则,优先于UTPR实施。在丹麦最低税立法下,IIR适用于以下情形:
若最终母公司为丹麦税收居民,并在某一财年内直接或间接持有低税成员实体的所有者权益,则该最终母公司应就其可分配的低税成员实体补足税承担纳税义务。
若最终母公司不适用IIR,则丹麦税收居民的中间母公司应适用IIR。在最终母公司为排除实体的情况下,丹麦税收居民的中间母公司仍应适用IIR。
若丹麦税收居民的部分持股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低税成员实体的所有者权益,则该部分持股母公司应就补足税适用IIR。如上层部分持股母公司已适用合格IIR,则下层部分持股母公司不再就同一补足税适用IIR。
IIR下补足税的分配与计算
纳入比率与分配规则
母公司依照IIR应缴纳的补足税,以低税成员实体的补足税总额为基础,按照母公司对低税成员实体的纳入比率进行分配。纳入比率是该财年该低税成员实体的GloBE所得减去可归属于其他所有者的所得金额,与该财年低税成员实体GloBE所得的比值。
若母公司通过中间母公司或部分持股母公司间接持有低税成员实体的所有者权益,且该中间母公司或部分持股母公司在相关财年内适用合格IIR,则该母公司依据IIR计算的应纳补足税额,应相应减少已由该中间母公司或部分持股母公司实际缴纳的补足税额。
IIR与QDMTT、UTPR的规则顺序
补足税征收的先后次序
GloBE规则通过明确的规则顺序确保针对同一低税利润仅征收一次补足税。一般而言,QDMTT优先适用,其后依次为QIIR及QUTPR。
这意味着,若低税辖区已征收合格的境内最低补足税(QDMTT),则丹麦IIR的补足税义务将相应减少。若未征收QDMTT或QDMTT金额不足以覆盖全部补足税,则丹麦IIR将补征税款。若IIR未全额征收补足税(如因母公司所在辖区未实施IIR),则UTPR作为补充规则适用。
丹麦立法已获得过渡性合格IIR资格,确保其他辖区认可丹麦IIR立法的合格状态,避免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