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业主大会的决定在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甚至在实体上已经违法时,即使有“多数决”的支持,少数业主能否通过撤销权诉讼推翻?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大会关于建筑垃圾堆放点的决定给出了答案——可以。邹某等三名业主起诉撤销该决定,法院认定计票程序存在明显错误且堆放点已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判决撤销。成都市律师协会发布的典型案例汇编系统梳理了业主撤销权诉讼的审查标准、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司法认定以及业主知情权的行使边界。
业主撤销权——“多数决”的边界与少数业主的权利
案例十七(邹某甲、胡某某、邹某乙诉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案)明确了在表决事项违法的情况下,少数业主有权通过行使业主撤销权对抗“多数决”。
法院认定:第一,原告虽未参与投票,但从2019年至今的投诉及诉讼情况来看,其对案涉楼栋西侧作为建筑垃圾堆放点存在明显异议,具备原告主体地位。第二,计票程序存在明显问题——总计发放703票但统计选票总数为709票,存在6票的计票误差,难以保证计票结果的真实性。第三,该堆放点已被行政机关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认定为违法并责令恢复原样,业主通过自治权将其合法化违背公序良俗,与普通人最朴素的正义观相悖。
法院最终认定系争业主大会的决定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亦侵害了原告的业主合法权益,判决撤销。裁判要旨明确:违法事项所侵害的是业主就专有或共有部分被合法管理的权利。在表决事项已明确违法的情况下,即使出现“多数决”,少数业主仍有权通过业主撤销权对抗。
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司法认定
案例十八(朱某等诉某物业管理委员会案)涉及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司法认定。某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公告中未明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等内容。法院认定:会议召开过程以及表决票数确定等方面均存在程序不合法,有效同意票数已不足总户数50%比例。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适用当时的物权法),判决撤销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决议。裁判要旨明确: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人民法院在审查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是否侵害业主权益时,应当审查物业管理委员会所作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主知情权的合理行使边界
案例八十二(黎某、黄某诉某物业集团公司案)明确业主知情权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行使,超过必要限度的不予支持。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认定黎某、黄某提出的与业主权利紧密相关的小区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车位车库处分情况、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共4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公开并供查阅复制。但对其要求提供的其他17项资料,因不具有法律依据、超越合理必要限度,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明确: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应以监督共有部分管理为核心,其范围限于直接影响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判断行权方式是否合理,需综合考量请求公开的信息与共有部分管理的关联性、披露的必要性及操作可行性,避免过度增加物业服务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