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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适航审定制度

2024年1月1日起,中型、大型无人机正式纳入适航管理——设计需取型号合格证、生产需取生产许可证、单机需取适航证。但2024年前已设计定型的存量无人机怎么办?CCAR-92部给出了过渡路径:2026年11月26日前可通过安全评定取得特殊适航证。

无人机适航审定的法律框架

上位法依据与CCAR-92部的核心地位

无人机适航审定的法律依据源于三个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确立了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基本制度,要求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应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书。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D章“适航管理”是无人机适航审定的核心规章。第92.301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国产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批准、生产批准和适航批准,包括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出口适航证、特许飞行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92.303条则解决了溯及力问题:2024年1月1日以后的设计和制造活动遵守本章规定;此前已设计定型的中型、大型无人机,在2026年11月26日前可经过局方接受的安全评定取得特殊适航证。

基于风险的审定原则与分类管理

CCAR-92部第92.307条确立了基于风险的审定原则。局方综合考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特性、运行场景、新颖特征和复杂程度,以及申请人能力及其以往合格审定过程的表现,确定审查项目的风险,以及与风险相匹配的审查方式。

适航审定分为三个类别。正常类适用于用于载人飞行、进行融合飞行或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的中大型无人机。运输类适用于最大审定起飞重量5700公斤(固定翼)或3180公斤(旋翼类)以上,或载客19人以上的无人机。限用类适用于不用于载人飞行、不进入融合空域飞行且不在地面人员稠密区域飞行的中大型无人机——限用类通过取得特殊适航证获得适航批准,且应在局方规定的限制条件下飞行(不得载人、不得融合飞行、不得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

存量无人机的安全评定过渡路径

安全评定的适用范围与时间窗口

CCAR-92部第92.303条(b)款为2024年1月1日前已设计定型的中型、大型无人机提供了过渡路径:如果相关运营人需要申请运营合格证从事特定类运行,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可在2026年11月26日前按照安全评定要求取得特殊适航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安全评定指南》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路径。

安全评定基于“设计定型证明材料+安全评定试飞”的模式。申请人需提交设计制造单位完成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定型综述报告》(含构型控制文件、飞行手册、维护手册等),并按照安全评定指南完成基本试飞科目、耐久性飞行和特定试飞科目。安全评定试飞分为四类:IV级危害严重性无人机需完成5.1节基本试飞科目、5小时/10架次耐久性飞行和5.3节特定试飞科目;I至III级旋翼和固定翼无人机适用不同的科目组合。

安全评定试飞科目与耐久性要求

以IV级中型多旋翼无人机为例,基本试飞科目涵盖重量测试、重心测试、高度测试(海拔和真高)、温度测试、速度测试、抗风测试、天气测试、夜间飞行测试、最大飞行半径测试、最大航程测试、最大机动性能测试和飞行精度测试共12项。

特定飞行试验科目包括:部分动力失效测试(验证单动力或多动力单元组合失效后无人机不会超出限制区域或能受控应急着陆)、电子围栏测试(禁飞区告警和无法启动验证)、GNSS中断测试(验证失效后安全保护机制)、指令变化测试(中止起飞/降落、防误触和任务变更验证)、链路中断测试(验证完全中断后的失效安全保护)、遥控台(站)失效测试、一控多机测试、一机多控测试、外部载荷紧急释放测试等。耐久性飞行试验方面,IV级无人机总时间不低于5小时、总飞行架次不低于10架次。I至III级旋翼无人机根据最大起飞重量分级,150kg9080kg需150小时/75架次。安全评定试飞科目和耐久性飞行的时长可累计计算。

型号合格审定与设计保证系统

型号合格证申请与审定流程

限用类无人机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书、设计保证系统的符合性说明、产品的设计说明和主要技术数据、建议的审定基础和审定计划。局方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申请材料评审。受理后,审查组开展设计保证系统审查(文件评审、人员面谈和现场评审)、确定审定基础(包括适用适航标准、环保要求和专用条件)、审批审定计划、开展符合性验证和确认。

审定基础包括针对该类别无人机的适用适航标准和环保要求。对于限用类无人机,在运行场景明确的前提下,首先识别与之对应的运行风险,在此基础上对已颁布适航标准进行适用性评估,同时增加无人机特有的遥控台(站)、数据链路等方面的要求,以专用条件形式固化。符合性方法包括工程评估(MC0-MC3)、试验(MC4-MC6)、检查(MC7)和设备鉴定(MC9)等十种类型。

设计保证系统(DAS)的权利与责任

设计保证系统是适航审定的核心机制。CCAR-92部第92.323条要求申请人建立设计保证系统,确保无人机的设计及后续设计更改符合适用的适航标准和环保要求。设计保证系统应具备独立的符合性核查职能和制造符合性检查功能。设计机构需配备责任经理(有权支配人员、财产和设备)、适航经理(负责管理和监督适航活动)和符合性核查工程师(负责开展符合性核查工作)。

设计保证系统的权利包括:在局方授权范围内进行符合性判断;在未列入局方审查范围的领域,局方直接接受设计保证系统做出的符合性判断;按照认可的程序确认设计更改的类别(设计小改自行确认符合性,无需报局方批准);根据局方授权批准超出持续适航文件的修理方案。设计保证系统的持续监督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现场监督,三年内覆盖整个设计保证系统。

eVTOL等新型飞行器的适航挑战

eVTOL适航审定的特殊性

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作为新型航空器,兼具直升机和固定翼飞机的特点,其适航审定面临独特挑战。目前尚无专门针对eVTOL的适航标准,审定基础需通过专用条件和项目专用审定基础逐项确定。eVTOL的关键技术领域包括:高能量密度航空动力电池技术、高功重比航空电推进技术、高可靠性智能控制技术、适航安全性设计、高效率气动布局设计等。

广东、上海、安徽等多地政策明确提出支持eVTOL研发制造和适航取证。广东省方案支持中国民航适航审定中心广州航空器审定分中心提升适航审定能力和取证效率,争取升级为国家eVTOL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上海市方案设立新型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等)适航审定研究机构。安徽省争取国家支持设立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或分中心、中大型级无人机适航审定检测分中心。

地方适航审定能力建设与检验检测体系

多地正在布局适航审定和检验检测能力。湖北省支持建设航空器适航公共服务平台。四川省明确成立中大型级无人机适航审定检测分中心、发动机及螺旋桨验证性试验中心、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检测评价中心。山东省推动与中国民航适航审定中心合作,积极开展适航审定、验证试飞业务。

检验检测体系方面,各地建立健全覆盖飞行器整机、机载系统、零部件、元器件及材料的全产业链检验检测体系。河南提出健全低空经济检验检测体系,覆盖航空器整机、机载系统、零部件、元器件及材料全产业链。黑龙江支持在五大连池、嫩江、木兰等有条件地区申报国家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推动无人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点击阅读报告原文: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我国低空经济重点政策制度汇编(2025)(16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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