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7.5亿欧元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需在每个运营辖区确保有效税率不低于15%。丹麦作为欧盟成员国,于2023年12月正式通过《最低税法》,成为全球首批将全球最低税规则纳入国内立法的国家之一,并已获得OECD过渡性合格IIR和QDMTT资格。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发布的这份国别实施指引,系统梳理了丹麦GloBE规则的适用范围、IIR与UTPR规则、有效税率与补足税计算、安全港规则及征管要求,为赴丹麦投资的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从政策理解到合规落地的完整参考。
全球最低税规则的背景与丹麦立法
OECD框架与欧盟指令的落地
为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G20授权OECD通过包容性框架研究制定“双支柱”方案。2021年10月,136个辖区就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欧盟理事会于2022年12月通过第2022/2523号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2023年底前将全球最低税规则转化为国内法。
丹麦于2023年12月7日通过第1535号法律《最低税法》,全面引入IIR和UTPR规则,并在法律文本中体现了DMTT内容。根据现行立法,IIR与DMTT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UTPR适用于2024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丹麦立法已获得OECD过渡性合格IIR和QDMTT资格。
适用范围与GloBE所得计算
适用门槛与排除实体
丹麦最低税立法适用于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年收入在受测财年之前的四个财年中至少有两个财年为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或大型国内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这些成员实体位于丹麦。境内补足税同样适用于合资企业及其子实体。
排除实体包括:政府实体、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养老基金、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工具,以及由上述实体持有95%以上价值且专门为其利益持有资产或仅从事辅助性活动的实体。
GloBE所得的主要调整项目
成员实体的GloBE所得或亏损以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为基础,经16项主要调整后确认。主要调整项目包括:净税收费用、排除股息、排除权益损益、保险公司准备金、所含重估方法损益、政策不允许的费用、前期会计差错和会计原则变更、应计养老金费用、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等。国际海运所得可在计算GloBE所得或亏损时排除。
IIR与UTPR规则
IIR的适用与补足税分配
IIR是补足税征收的首要规则。若最终母公司为丹麦税收居民,则应就其可分配的低税成员实体补足税承担纳税义务。若最终母公司不适用IIR,则丹麦税收居民的中间母公司或部分持股母公司应适用IIR。补足税按母公司对低税成员实体的纳入比率进行分配。
UTPR的适用与分配计算
UTPR作为补充性规则,适用于补足税未通过合格IIR征收的情形。UTPR补足税在实施UTPR的各辖区之间分配,丹麦的分配比例按两个因素加权确定:50%基于员工人数占比,50%基于有形资产账面净值占比。处于初始国际化阶段的跨国企业集团,UTPR补足税额减至零。
安全港规则与征管要求
过渡性安全港与QDMTT安全港
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适用于2026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始的所有财年,满足微利测试、简化有效税率测试(2023-2024年15%、2025年16%、2026年17%)或常规利润测试任一条件,补足税视为零。QDMTT安全港允许对已征收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的辖区将补足税视为零。欧盟委员会已确认OECD安全港文件在欧盟的适用。
登记、报告与处罚
成员实体须在报告财年结束后6个月内登记。补足税报告表应在15个月内提交,过渡性财年延长至18个月(最晚2026年6月30日)。税务欺诈处罚款或最高1年6个月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