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7.5亿欧元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需在每个运营辖区确保有效税率不低于15%——这是OECD支柱二框架的核心要求,阿联酋已于2024年底通过国内立法正式落地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发布的这份国别实施指引,系统梳理了阿联酋全球最低税规则的适用范围、GloBE所得计算、经调整有效税额、有效税率与补足税计算、安全港规则及征管要求,为赴阿联酋投资的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从政策理解到合规落地的完整参考。
全球最低税规则的背景与阿联酋立法
OECD支柱二框架的全球共识
为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G20授权OECD通过包容性框架研究制定“双支柱”方案。2021年10月,136个辖区就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全球最低税规则(GMT)要求年收入达到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在每个有成员实体的辖区有效税率不低于15%,否则需缴纳补足税至实际税负水平达到15%。
GMT包括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两者合称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IIR是主要措施,规定如果跨国企业集团海外实体按辖区计算的有效税率低于15%,则母公司所在辖区有权补征税款。UTPR作为IIR的补充,对未适用IIR补税的低税所得进行补征。
阿联酋立法框架与适用时间
阿联酋内阁于2024年12月31日通过2024年第142号内阁决议,决定对跨国企业集团征收补足税。财政部发布2025年第88号部长决定,纳入OECD发布的GloBE立法模板、注释和征管指南作为官方指引。2026年6月22日,阿联酋进一步发布2026年第96号部长决定,正式采纳OECD 2026年合并注释和2026年行政指引,并明确废止第88号部长决定。
阿联酋立法已获得OECD过渡性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QDMTT)资格,并符合QDMTT安全港要求。境内最低补足税规定适用于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财年。
适用范围与GloBE所得计算
适用门槛与排除实体
阿联酋最低税立法适用于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年收入在受测财年之前的四个财年中至少有两个财年为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若财年长于或短于12个月,收入门槛应按财年实际时长比例调整。
排除实体包括:政府实体、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养老基金、作为最终母公司的投资基金和房地产投资工具,以及由上述实体持有95%以上价值且专门为其利益持有资产或仅从事辅助性活动的实体。
GloBE所得的主要调整项目
成员实体的GloBE所得或亏损以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为基础,经调整后确认。主要调整项目包括:净税收费用、排除股息、排除权益损益、所含重估方法损益、政策不允许的费用、前期会计差错和会计原则变更、应计养老金费用、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作为收入处理)等16项。
国际海运所得可在计算GloBE所得或亏损时排除。常设机构和穿透实体的所得分配遵循专门规则。
有效税率与补足税计算
五步计算法与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
有效税率应按每个财年及每个存在净GloBE所得的辖区分别计算,公式为:有效税率 = 经调整有效税额总和 ÷ 该辖区财年的净GloBE所得。
补足税计算分为五步:计算补足税比率(最低税率15%减去辖区有效税率);计算辖区超额所得(净GloBE所得减去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确定附加当期补足税金额;计算辖区补足税;将补足税分配至成员实体。
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SBIE)包括工资排除额和有形资产排除额。工资排除率从2025年的9.6%逐年递减至2033年起5%;有形资产排除率从2025年的7.6%逐年递减至2033年起5%。
安全港规则与征管要求
过渡性安全港与豁免机制
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适用于2027年1月1日之前开始且在2028年7月1日之前结束的财年。满足微利测试、简化有效税率测试或常规利润测试任一条件,辖区补足税视为零。初始国际化跨国企业豁免机制适用于在不超过六个辖区拥有成员实体、且参考辖区以外有形资产净值总和不超过5,000万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自首次落入适用范围起为期五年。
登记、报告与处罚
适用阿联酋DMTT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须在联邦税务局完成税务登记。补足税报告表应在报告财政年度最后一天起15个月内提交,过渡性财年可延长至18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税务登记的,处以10,000迪拉姆罚款。未按时提交补足税报告表的,按500迪拉姆/月计算罚款。提交不正确信息导致税款少缴的,罚款最高可达未缴税款的200%。所有账簿、凭证须保存至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