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7.5亿欧元以上的跨国集团,在每个有成员实体的辖区有效税率不得低于15%——全球最低税规则已在爱尔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指导海南省税务局编写的这份指引,详细介绍了爱尔兰GloBE规则的适用范围、IIR/UTPR征收机制、补足税计算六步法、QDMTT安全港及征管要求,为中国“走出去”企业在爱尔兰的合规经营提供了系统性的参考。
背景与立法概况——爱尔兰如何落地全球最低税
全球最低税规则(GMT)由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推动,要求年收入达到7.5亿欧元的跨国集团在每个有成员实体的辖区有效税率不低于15%,否则需缴纳补足税。GMT包括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两者合称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IIR是主要措施,优先于UTPR实施;UTPR是IIR的补充,针对未适用IIR补税的低税所得。
爱尔兰于2023年12月18日通过《2023年财政(第2号)法》,在《1997年税收合并法》中插入第4A部分,将欧盟全球最低税指令转化为国内法。2024年11月通过《2024年财政法》补充修订,纳入OECD最新征管指南。
根据OECD包容性框架发布的过渡性合格状态中央记录,爱尔兰IIR立法为过渡性合格IIR,爱尔兰DMTT立法为过渡性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QDMTT),并符合QDMTT安全港要求。IIR与QDMTT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UTPR适用于2024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
适用范围与GloBE所得计算——关键规则解析
爱尔兰最低税立法适用于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年收入在受测财年之前的四个财年中至少有两个财年为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或大型国内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若财年长于或短于12个月,收入门槛应按比例调整。
排除实体包括:政府实体、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养老基金、作为最终母公司的投资基金、作为最终母公司的房地产投资工具,以及95%以上价值由排除实体持有的特定实体等。
GloBE所得或亏损的计算以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为基础进行调整确认。主要调整项目包括:净税收费用、排除的股息、排除的权益损益、保险公司准备金、重估方法损益、处置损益、非对称汇兑损益、政策不允许的费用(贿赂、回扣等非法支付,50,000欧元以上罚款)、前期会计差错、应计养老金费用、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等。国际海运所得可排除在GloBE所得或亏损计算之外,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不得超过国际海运所得的50%。
经调整有效税额与补足税计算——税负认定的核心机制
经调整有效税额的计算是GloBE规则的核心。有效税额包括与所得或利润相关的税款、符合条件的分配税制度下的税款、代替企业所得税的税款等。不包括IIR补足税、QDMTT补足税、不合格可退还估算税等。
有效税额在成员实体、常设机构、税收透明体、受控外国公司、混合实体之间按特定规则分配。主要调整项目包括递延所得税调整、GloBE亏损选择、无净GloBE所得的处理等。
补足税的计算分为六步:计算补足税比率(最低税率15%减去辖区有效税率);计算辖区超额利润(净GloBE所得减去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确定附加当期补足税;确定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金额;计算辖区补足税(补足税比率×超额利润+附加当期补足税-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将补足税分配至成员实体。
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由工资排除额和有形资产排除额组成,排除率从2023年起逐年递减。工资排除率从10%降至5%,有形资产排除率从8%降至5%。
IIR与UTPR规则——补足税的征收顺序与分配机制
IIR是补足税征收的首要规则。若最终母公司位于爱尔兰,直接或间接持有低税成员实体的所有者权益,则最终母公司应就其可分配的低税成员实体补足税纳税。在最终母公司不适用IIR的情况下,中间母公司或部分持股母公司可适用IIR。最终母公司为排除实体时,位于爱尔兰的中间母公司仍应适用IIR。
UTPR是IIR的补充规则。当低税成员实体产生补足税但未通过IIR被征收,或IIR征收额不足以覆盖全部补足税时,实施UTPR的辖区可对境内集团成员实体征收补足税。UTPR补足税按员工人数(50%权重)和有形资产账面净值(50%权重)在各实施辖区之间分配。
对于处于初始国际化阶段的跨国企业集团(不超过6个辖区有成员实体,参考辖区以外有形资产净值不超过5000万欧元),在规定期间内UTPR补足税额减至零。
安全港规则与征管要求——合规减负与申报义务
过渡性安全港规则适用于2026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始的财年(不包括2028年6月30日后结束的财年)。满足微利测试(总收入低于1000万欧元且税前利润低于100万欧元)、常规利润测试(税前利润小于或等于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额)或简化有效税率测试(等于或高于过渡税率)任一条件的,辖区补足税视为零。
永久安全港包括QDMTT安全港(辖区征收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时,补足税可视为零)和非重要成员实体简化计算安全港。欧盟委员会2026年1月公告确认了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延期、基于实质的税收激励安全港、并行制度安全港等永久性机制。
征管要求包括:登记(首次成为相关实体后12个月内,2025年12月31日前产生义务的统一延长至2026年2月28日);报告(补足税信息报告表及GloBE纳税报告表,15个月内提交,过渡年度18个月,首次适用统一至2026年6月30日);自评估与税务局评估;处罚(按月累积罚款最高48万欧元,固定罚款1万欧元,逾期报告附加费)。过渡期内(2026年12月31日前开始的财年)若实体已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可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