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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体面劳动公约

当算法决定谁获得工作、自动化系统监控每一次点击、账户可在无预警下被停用——全球平台经济中的数千万劳动者正暴露在传统劳动法律框架之外的保护真空中。国际劳工大会第114届会议即将审议的这份公约草案,试图为数字劳动平台工人建立一套从定义到实施的全链条保护体系。经过74个成员国、106个雇主组织与131个工人组织的三轮磋商,文本从31个条款精简至24条,在“基于原则”与“可执行”之间寻找平衡。这是一场关于数字时代劳动权利的全球规则博弈。

公约制订背景与进程

两年半的标准制订历程

2023年3月,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决定将平台经济体面劳动的标准制订议题列入第113届国际劳工大会议程,采取两次讨论程序。劳工局在两年半时间内编写了四份报告:第一份“白皮报告”概述全球法律框架与实践并附调查问卷;第二份“黄皮报告”以三方成员答复为基础提出拟议结论;第三份“棕皮报告”载有根据首次讨论修订的文本草案;第四份“蓝皮报告”(本报告)包含根据评论意见更新的文本草案,供2026年第二次讨论审议。

2025年6月13日,大会通过了平台经济体面劳动标准制订委员会提出的决议,由于时间不足,委员会仅审查了旨在制订一项公约的结论文本,并就标准的形式、定义、范围及关于使用自动化系统的一个条款达成一致。大会决定在第114届会议(2026年)进行第二次讨论,旨在通过一项公约并辅之以一项建议书。

74国答复与三方立场

在编写本报告时,劳工局已收到74个成员国政府的答复。此外,106个雇主组织和131个工人组织直接或通过各自政府提交了单独答复。国际雇主组织、国际工会联合会、全球产业工会联合会等国际和区域组织也单独提交了评论意见。

三方成员立场呈现鲜明分化。多数政府和工人组织支持通过一项公约并辅以建议书;多数雇主组织及一些政府则重申更倾向于通过一项建议书。各方普遍认同不应当重新讨论委员会于2025年6月已达成一致的条款。

公约核心条款解读

定义与范围:谁被覆盖?

第一条给出了三个关键定义。“数字劳动平台”系指通过数字技术,“组织和/或协助”他人为获取报酬或付款而开展工作的法人或自然人。“数字平台工人”系指受雇或受聘从事工作、旨在提供由数字劳动平台组织和/或协助的服务的人。“中介”系指通过合同关系或作为分包链一部分提供由数字平台工人开展工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条明确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必须适用于所有数字劳动平台和所有数字平台工人。在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时,成员国可经协商后排除有限类别的平台或工人。排除情形须在首份实施报告中列明理由。

工作中的基本原则与权利

第三条要求成员国在平台经济中尊重、促进和实现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有效废除童工劳动;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多数工人组织强调,这些权利本质上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工人,绝不能因国家法律和情况受到限制。

职业安全卫生与暴力和骚扰

第四条要求成员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因工作而产生的、与工作相关的或在过程中发生的职业事故、疾病和健康伤害。在采取措施时,必须明确各公共当局、数字劳动平台、数字平台工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各自的职能和责任。第五条赋予工人离开有合理理由认为对生命或健康构成重大危险的作业环境、避免遭受不当后果的权利。第六条要求有效保护所有数字平台工人免受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

报酬与就业分类

第九条在报酬问题上作出了重要区分。第一款规定适用于所有数字平台工人的一般原则——报酬或付款应以法定货币按时足额支付。第二款专门针对处于雇佣关系中的数字平台工人,要求其获得适当报酬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对其产生的费用或成本获得合理补偿。第三款规定,成员国必须尽可能酌情将第二款措施扩展至未处于雇佣关系中的数字平台工人。

第八条要求成员国确保对与雇佣关系存在相关的数字平台工人进行正确分类。第十一条要求确保数字平台工人享有不低于相同就业身份分类的其他工人适用的社会保障待遇保护。

自动化系统治理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构成了自动化系统治理的核心。第十二条要求数字劳动平台在雇佣或聘用前告知工人使用自动化系统的情况及其对工作条件或获得工作机会的影响。第十三条要求确保自动化系统的使用不会侵犯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第十四条赋予工人在自动化系统生成决定的情况下获得书面说明和人工审查的权利。

数据保护、账户停用与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要求就数字平台工人个人数据制定有效和适当的保障措施。第十六条禁止在基于歧视性或其他不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中止或停用账户或终止雇佣或聘用。第十七条要求确保工人及时获得关于雇佣或聘用条款和条件的可核实和易于理解的信息。第二十条要求确保工人和平台能够便捷地诉诸安全、公平和有效的争议处理机制。

建议书草案要点

建议书为成员国落实公约提供了实操指南。第2段要求为数字劳动平台和数字平台工人行使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创造有利环境。第6段在实施公约第四条时,要求考虑就业身份分类,防止因工作时数过长和休息不足引发的健康伤害。第9段禁止向处于雇佣关系中的数字平台工人收取费用或成本。第13段至第15段为自动化系统使用提供了详细指导。第16段禁止处理涉及私人对话、工会会员身份等特定类型个人数据。

三方核心分歧

雇主组织最核心的关切集中在自雇人员适用问题——绝大多数平台工人不是雇员,也不想成为雇员;技术监管越界——监管技术超出劳工组织核心职责;以及文本精简。工人组织则强调公约必须确保可执行的权利,反对将条款从公约移至建议书从而弱化义务。各国政府立场呈现光谱分布,从倾向于建议书到支持基于原则的公约。
点击阅读报告原文: 国际劳工组织(ILO):2026在平台经济中实现体面劳动报告(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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