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海关和税务机关已开始对跨国企业集团实施全球最低税规则的征管。适用GloBE规则的成员实体须在报告财年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登记,并在15个月内提交补足税报告表。税务欺诈可处最高1年6个月监禁,过失导致的信息错误可处罚款。这份指引系统梳理了丹麦最低税的征管要求,为跨国企业在丹麦的合规运营提供完整框架。
登记要求
登记主体与时限
需向丹麦海关和税务机关提交补足税信息的成员实体,须在报告财年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登记。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应尽早确认是否满足7.5亿欧元收入门槛,识别所有丹麦成员实体(包括合资企业和常设机构),确保登记和未来报告所需数据的一致性和可用性。
报告要求与时间节点
报告主体与报告内容
位于丹麦的成员实体必须以标准表格形式向海关和税务机关提交补足税相关信息。信息报告表可由成员实体自行报告,也可由指定的本地实体代其报告。
若报告表已由最终母公司(位于与丹麦存在合格主管当局协议的辖区)或指定报告实体提交,则丹麦成员实体可免于报告,但须将报告主体的身份、所在辖区及所报告的补足税情况报告至丹麦海关和税务机关。
报告时间与过渡性安排
补足税报告表应在报告财年最后一日起15个月内提交。若该报告年度属于过渡年份,提交截止期限延长至18个月。但若根据相关计算出的截止日期早于2026年6月30日,则最终截止日期一律为2026年6月30日。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应密切关注联邦税务局关于时间线和行政方面的进一步指引。
纳税评估与处罚条款
纳税评估程序
若位于丹麦的成员实体未按规定及时提供补足税信息,海关和税务机关可在信息报告期满后对该成员实体该财年的补足税进行评估。评估前须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该成员实体提供信息,但已获取相关证明证明突击税务检查合理的情况除外。评估按照《丹麦税收征管法》进行。
处罚条款
税务欺诈:纳税人为逃避缴纳税款,向税务机关隐瞒信息或提供不正确、不完整或误导性信息的,以税务欺诈罪论处,处罚款或最高1年6个月监禁。若违法行为系过失所致,处罚款。
逾期报告:未按时提交补足税信息报告表的,罚款按日计算,直至提交为止。
材料提交:未按要求提交补足税信息报告表中具体信息相关材料的,经催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处罚款。
刑事责任:公司等法人可根据《刑法典》第五章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所有账簿、凭证及相关记录须按丹麦税法要求保存。
合规建议
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应:尽早确认是否满足适用门槛,识别所有丹麦成员实体,确保财务数据可用性和一致性,关注丹麦海关和税务机关关于时间线和行政方面的进一步指引,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