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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纠纷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低楼层业主以采光、通风、隐私受损为由反对,甚至阻挠施工,法院怎么判?已加装的电梯确实影响了部分业主权益,被影响的业主能获得什么补偿?成都市律师协会发布的典型案例汇编中,案例四十三至四十七集中回应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引发的五类典型纠纷:依法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影响较小的、低楼层业主应容忍;违法阻挠施工的须承担赔偿责任;未同意业主补交出资后有权使用电梯;免费乘用电梯的权利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这些裁判规则既保障了民生工程的推进,也平衡了各方业主的合法权益。

加装电梯的相邻关系——低楼层业主的容忍义务

案例四十三(康某等人诉刘某等人案)明确:依法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对其他业主影响较小的,权利人有权请求其他业主停止阻挠施工、排除妨害。案涉单元12户业主全部同意加装电梯,社区居委会依法进行了公示和备案。施工方案需在该单元门口的公共绿地挖基坑,引发相邻楼栋及非相邻楼栋业主阻挠。

法院认定:增设电梯需占用的公共绿地虽属全体业主共有,但电梯加装占用的绿地面积较小,对该单元以外的其他业主影响较低,其他业主应给予便利。判决阻挠施工的业主停止阻扰和妨碍。裁判要旨明确:当既有住宅有必要加装电梯且需占用公共绿地时,在占地的位置、面积合理的情况下,若加装行为不会导致他人采光、通行、安全等方面受到明显不利影响,相关业主应当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给予便利。

违法阻挠施工的赔偿与拆除诉请的驳回

案例四十五(某公司诉钟某案)明确:业主违法阻挠加装电梯施工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钟某在已有生效判决判令不得阻挠的情况下,仍故意在施工现场出入,其行为影响了施工,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钟某不得对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并赔偿损失3600元。

案例四十四(刘某诉某经济联合社案)确认:业主诉请拆除电梯但无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加装的电梯影响其通风、采光及通行的,其拆除电梯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现场勘验认定加装电梯位置未对房屋通风形成遮挡,未正对刘某房屋难以认定对采光有影响,亦难以认定产生噪音污染。在加装电梯表决程序合法前提下,已加装的电梯经过绝大部分住户同意,且未明显影响低楼层住户利益,低楼层住户负有适度容忍义务。

补交出资后有权使用电梯与权利随房转移

案例四十六(郭某诉谢某等案)确认:未同意加装电梯业主补交出资后有权使用电梯。年近八旬的业主郭某因有异议未参与出资,电梯投入使用后其希望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32户业主以郭某曾反对加装导致工程延误为由反对。法院认定: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某使用电梯不会导致其他业主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依据公平原则,郭某支付集资款后有权使用电梯。

案例四十七(朱某华诉张某纲等案)认定:老旧小区业主因加装电梯致采光等权益受损所取得的免费乘用电梯的权利,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黄某因电梯加装影响房屋采光、隐私,通过调解获得免费乘用权。后黄某将房屋出售给朱某华,16户业主以朱某华非原协议相对方为由要求补缴1万元安装费。法院认定:电梯运行对该房屋业主采光、隐私等权益损害客观上持续存在,且房屋出售价款已明确包括电梯安装费用,黄某享有的免费乘用权应当随房屋产权转移而一并转移。
点击阅读报告原文: 成都市律师协会:2026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汇编(3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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