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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R与UTPR规则适用

IIR是补足税征收的首要规则——母公司位于爱尔兰即需就低税成员实体补足税纳税;UTPR是IIR的补充——按员工人数和有形资产各50%权重在各实施辖区分配。国家税务总局这份指引详细解读了爱尔兰IIR与UTPR的适用条件、分配机制与特殊规定,为赴爱尔兰投资的中国企业提供了补足税征收机制的完整框架。

IIR规则的适用——三种母公司类型

收入纳入规则作为补足税征收的首要规则,适用于三种情形。

最终母公司适用IIR:若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公司位于爱尔兰境内,并在某一财年内直接或间接持有低税成员实体的所有者权益,则该最终母公司应就其可分配的补足税纳税。

中间母公司适用IIR:在最终母公司不适用IIR的情况下,若跨国企业集团中存在位于爱尔兰境内的中间母公司,且该中间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低税成员实体的所有者权益,则该中间母公司应适用IIR。最终母公司为排除实体时,位于爱尔兰境内的中间母公司仍应适用IIR。

部分持股母公司适用IIR:若位于爱尔兰境内的部分持股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低税成员实体的所有者权益,则该部分持股母公司应适用IIR。如上层部分持股母公司已对相关补足税适用合格IIR,则下层部分持股母公司不再就同一补足税适用IIR。

IIR下补足税的分配与计算规则

母公司依照IIR应缴纳的补足税,以低税成员实体在该财年计算出的补足税总额为基础,并按照母公司该财年对低税成员实体的纳入比率进行分配。纳入比率是该财年该低税成员实体的GloBE所得减去可归属于其他所有者持有所有者权益的此类所得金额,与GloBE所得的比值。

若某一母公司通过中间母公司或部分持股母公司间接持有低税成员实体的所有者权益,且该中间母公司或部分持股母公司在相关财年内适用合格IIR,则该母公司依据IIR计算的应纳补足税额,应相应减少已由该中间母公司或部分持股母公司实际缴纳的补足税额。

UTPR规则的适用与分配机制

低税支付规则作为补充性规则,适用于以下情形:跨国企业集团的低税成员实体产生补足税,但未通过IIR被征收;或通过IIR实际征收的补足税额不足以覆盖全部补足税。

UTPR补足税在爱尔兰的分配比例按每一跨国企业集团、每一财年单独计算,基于两个因素加权确定:50% ×(爱尔兰境内员工人数/所有实施合格UTPR辖区内员工人数)+ 50% ×(爱尔兰境内有形资产账面净值/所有实施合格UTPR辖区内有形资产账面净值)。

员工人数指跨国企业集团中位于爱尔兰境内的成员实体的全职类员工总数,包括参与集团成员实体日常经营活动的独立外包人员。有形资产指集团成员实体持有的有形资产账面净值,不包括现金及其他流动资金、无形资产及金融资产。

分配至爱尔兰的UTPR补足税应在爱尔兰境内的集团成员实体之间进一步分配,各成员实体基于其员工人数及有形资产在爱尔兰境内的相对比例确定。

初始国际化阶段豁免

对于处于初始国际化阶段的跨国企业集团,在规定期间内因UTPR产生的补足税额应减至零。适用条件:在不超过六个辖区拥有成员实体,且位于参考辖区以外所有辖区的所有成员实体的有形资产净值总和不超过5000万欧元。

五年期限自跨国企业集团首次落入GloBE规则适用范围的财年开始计算。对于在爱尔兰最低税法生效时即已落入适用范围的跨国企业集团,五年期限自2024年12月31日起算。被指定的信息报告实体应向税务机关报告初始国际化阶段的开始时间。
点击阅读报告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2026全球最低税规则国别实施指引-爱尔兰(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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