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6个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协作从“点状合作”走向“制度集成”、恢复性司法突破“补植复绿”传统模式——2025年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在专门化建设上完成了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运行”的关键转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课题组发布的这份报告,系统呈现了环境司法组织体系与运行机制的最新进展。
审判机构布局——从“增加数量”到“优化布局”
2025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重心由“增加数量”向“优化布局”转变。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组织2,516个,同比增长约3.80%。体系化布局日趋成熟——贵州省形成了“1个省级法院环资庭+9个中院环资庭+35个基层法院环保法庭”的“1935”环境资源审判格局;陕西省构建了以4个环资审判庭为主体、68个环资审判团队为支撑、120个巡回审判点为触角的覆盖全省的专业化环资审判组织体系。
生态区域主导型审判机构的多样化探索取得突破。合肥市建立环境资源法庭,推行“省域+流域+三合一”深度集中管辖模式,按照生态系统为单位进行司法管辖。广东江门法院在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站。内蒙古巴林左旗法院设立乌兰坝自然保护区生态司法修复保护基地与辽文化遗址保护地,构建“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与“文化旅游+巡回法庭”双轨保护模式。
跨区域协作——从“点状合作”走向“制度集成”
2025年,跨行政区划司法协作从“点状合作”走向“制度集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检察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检察院,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水务局联合会签《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太浦河、淀山湖流域水生态保护司法协同实施意见》。
皖浙两省法院签订新安江-千岛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协议。渝湘黔三地法院共同签署“锰三角”司法碳汇跨省协作备忘录。河南省濮阳县、范县、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与山东省莘县、东明县、鄄城县人民检察院签署《黄河流域豫鲁六县检察协作框架协议》。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与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联合设立跨省“新安源生态共享法庭”。
“法检行”协同——从“单向移送”到“闭环治理”
2025年,“法检行”协同机制取得新进展,由“单向移送”迈向“闭环治理”,重点在行刑双向衔接和“司法审判+行政磋商”两个维度实现制度创新。
行刑双向衔接实现制度化突破。各地检察机关利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对决定不起诉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广东省英德市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环境资源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22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中,探索出“刑事检察+公益诉讼+行刑反向衔接”的融合监督模式。
“司法审判+行政磋商”模式创新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积极探索将政府主导的磋商程序纳入司法审查视野,通过“生态修复+司法确认”创新模式,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作出司法确认。
恢复性司法——多元修复方案的创新探索
各地法院突破“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传统模式,探索多元修复方案。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创新采用“劳务代偿+认购碳汇”修复方案;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法院引导当事人以“补植复绿+碳汇补偿”复合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以“增量、减量、变量”为核心的“三量”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东山县人民法院依托技术调查官,打造集珊瑚群落、海草床、红树林“三位一体”的海马栖息地生态修复机制。六省六地法院共同签署劳务代偿协作指引,统一适用条件,为跨省域替代性修复提供规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