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结案率90.82%、检察机关提起占88.78%、调解结案53.06%——2025年环境公益诉讼在高效运行中展现出鲜明的“非对抗性”特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课题组通过对98件有效样本的系统分析,完整呈现了环境公益诉讼从起诉主体到裁判结果的年度运行图景:民事主导、检察主导、调解主导的“三主导”格局进一步巩固。
审级分布——一审结案率90.82%,纠纷实质性化解成效显著
纵观2025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级数据,一审结案的案件数量为89件,占比高达90.82%;二审结案仅6件(6.12%);适用特别程序等其他审理程序的案件3件(3.06%)。绝大部分环境纠纷在一审阶段即得到实质性化解。
这一现象得益于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的日趋成熟:随着各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能力的提升及配套机制的完善,案件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的精准度显著增强。环境公益诉讼具备较强的服判息诉效果,制度运行稳中向好。
案件类型——“重民轻行”格局固化,民事公益诉讼占77.55%
从案件类型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共计76件(占比77.55%);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21件(占比21.43%);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仅1件(占比1.02%)。
该现象是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主体以追究侵权修复与赔偿责任为主的根本体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环境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侵权责任方面表现活跃,而旨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源头预防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势能仍有待进一步激发。
地域分布方面,四川省(47件,占比47.96%)遥遥领先,浙江省(9件)、内蒙古自治区(5件)、山东省(3件)、海南省(3件)、重庆市(3件)紧随其后。上述区域合计占全国样本量七成以上,中西部及北方省份案件量仅为个位数。
起诉主体——检察机关占88.78%,社会组织占比偏低
2025年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高达87件(88.78%);社会组织提起8件(8.16%);行政机关提起3件(3.06%)。检察机关占据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绝对首位。
社会组织占比较低的原因包括:资格审查较严、诉讼争议焦点多集中于原告主体资格质疑;面对专业性极强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时,社会组织在因果关系证据收集及环境损害鉴定方面处于弱势;非营利性质面临鉴定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高昂诉讼成本压力。
裁判结果——非对抗性特征显著,调解结案占53.06%
2025年环境公益诉讼裁判结果呈现显著的“非对抗性”特征。在98份裁判文书样本中,调解结案52件(53.06%);法院判决完全支持诉讼请求20件(20.41%);判决部分支持诉请6件(6.12%)。
即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仍有过半数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修复协议。这不仅凸显了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运行过程中的顺畅性与高效率,更说明以修复为中心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已得到落实——各方更倾向于以非对抗方式将诉讼焦点转移至实际受损环境公共利益的填补与修复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