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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标准平台经济

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创造了数千万就业机会,也暴露了国际劳工标准的适应性危机——现有的公约体系主要基于“雇主-雇员”二元框架,而数字劳动平台上的大量工人处于“非雇佣关系”之中。国际劳工大会即将审议的《2026年平台经济体面劳动公约》,试图为这一“灰色地带”建立专门的国际劳工标准。从定义分歧到适用范围,从算法透明到数据保护,这份经过74国政府、106个雇主组织与131个工人组织三轮磋商的文本,正在重塑国际劳工标准与平台经济的关系。

国际劳工标准面临的平台经济挑战

现有公约体系的适用性困境

国际劳工组织现有的189项公约和205项建议书,主要基于传统的“雇主-雇员”劳动关系框架。然而,平台经济中的大量工人被归类为“独立承包商”或“自雇人员”,游离于雇佣关系保护之外。数字劳动平台的跨国界运营特性——客户、工人和平台可能位于不同国家——进一步加剧了规范适用的复杂性。

2025年的标准制订讨论进程比常规进程缓慢得多,反映了各方在如何将国际劳工标准适用于平台经济这一根本问题上的深刻分歧。

为何需要一项专门公约?

公约序言指出,经由数字劳动平台从事的工作具有某些特性,因此适宜通过专门标准,这些专门标准与其他国际劳工标准一起,将促进平台经济体面劳动的全面实现。专门标准的必要性体现在三个层面:定义层面——需要明确“数字劳动平台”“数字平台工人”“中介”等新概念;保护层面——需要针对算法管理、数据监控、账户停用等平台特有风险建立专门保护;实施层面——需要设计能够适应平台经济快速演变的治理机制。

公约如何重塑国际劳工标准体系

定义创新:从“雇主”到“数字劳动平台”

公约第一条引入了三个新定义。“数字劳动平台”被定义为“组织和/或协助”他人为获取报酬或付款而开展工作的法人或自然人。这一表述本身即是一个折中方案——若干政府认为平台只是“组织开展工作”,多数雇主组织则主张仅保留“协助”的表述。

“数字平台工人”的定义覆盖了所有受雇或受聘从事工作的人,“不论其属于何种就业身份分类”。这标志着国际劳工标准首次在核心定义层面超越“雇员”与“自雇”的二元划分。

范围原则:从“选择性适用”到“普遍覆盖”

公约第二条规定,公约必须适用于所有数字劳动平台和所有数字平台工人。这与传统部门性公约(如《海事劳工公约》《家政工人公约》)的适用范围形成鲜明对比——后者针对特定行业,而本公约试图覆盖整个平台经济。

同时,第二条也设置了“例外条款”——在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时,成员国可经协商后排除有限类别的平台或工人。这一安排既体现了普遍覆盖的雄心,也承认了各国国情的差异。

权利框架:从“雇佣关系”到“就业身份分类”

公约在多个条款中使用了“根据数字平台工人就业身份分类”的表述,取代了棕皮报告中“根据工作安排的性质和数字平台工人就业身份分类”的更长表述。这一变化反映了各方对“分类”重要性的共识——不是消除分类,而是确保分类的正确性。

第八条专门针对“与雇佣关系存在相关的分类”作出规定,要求主要以事实为指导进行正确分类。这借鉴了《2006年雇佣关系建议书》(第198号)的“事实优先”原则,但删除了对该建议书的明确引用。

公约对国际劳工标准体系的三大贡献

填补“非雇佣关系”工人的保护空白

公约第九条在报酬问题上首次区分了三种情况:适用于所有数字平台工人的一般原则(按时足额支付);专门针对处于雇佣关系中的工人的最低工资和费用补偿;以及“尽可能酌情”扩展至未处于雇佣关系中的工人的措施。这一三层结构为成员国提供了渐进式扩展保护的路径。

建立自动化系统治理的国际规范

公约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为自动化系统的使用建立了国际层面的治理框架——告知义务、权利保障、人工审查。这是国际劳工标准首次系统性地回应算法管理对工人权利的影响。建议书进一步细化了监测评估、信息提供等要求。

创设“数字劳动平台”的专门义务

公约将数字劳动平台作为直接义务主体,要求其在雇佣或聘用前告知自动化系统使用情况、确保系统使用不侵犯基本原则和权利、提供人工审查、定期提供报酬信息等。这与传统公约主要对国家设定义务的模式不同,标志着国际劳工标准向“平台问责”的方向演进。

公约的未来与挑战

公约的最终效力取决于各国的批准和实施。国际雇主组织警告过于限定性的文本将降低可批准性;工人组织则主张无论篇幅长短,文本必须具有可执行性。2026年6月的第二次讨论将是决定性时刻。公约通过后,还将面临各国国内法转化的挑战——不同国家的法律传统、劳动力市场结构和平台经济发展阶段差异巨大。建议书中的灵活性表述(如“根据国家法律和惯例”“酌情”“尽可能”)正是为此预留的空间。
点击阅读报告原文: 国际劳工组织(ILO):2026在平台经济中实现体面劳动报告(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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