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25%的目标不再是宏观愿景,而是通过《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转化为可考核、可惩戒的刚性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这份文件,首次建立了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制度,明确了电力消费和非电消费两类目标,以及绿证、电能量交易、自发自用等多种完成路径。本文深度解读这一制度的设计逻辑与落地机制。
制度框架——两类目标、三种完成方式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建立了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制度,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两类。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用能行业,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过渡期限,并进行监测、评价和考核。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可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自发自用、绿电直连、绿证绿电交易(划转)等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可通过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生物质能非电利用等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使用考核年生产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作为基本凭证进行核算。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分区域权重增长机制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两类。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统一测算,建立分区域权重增长机制,强化中长期消纳责任权重引导,与各省份新能源利用率做好衔接,并按年下达。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省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牵头承担消纳落实责任,组织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电网企业应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有效落实消纳责任,加大电网投资建设。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
考核奖惩机制
未完成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的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由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督促其在指标公布三个月内通过绿证交易或其他市场化交易方式补充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予以约谈、通报,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加强重点监管。
未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指标公布三个月内通过绿证交易补充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视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约谈该地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并进行通报,同时转移至下一年度,五年规划期最后一年权重指标不可转移。对于完成情况突出的企业或省份,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技术支撑
三类认定方式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确立了物理认定、交易认定、分摊认定三种方式。物理认定包括非化石能源电力自发自用电量、绿电直连等新业态新模式的自用电量;交易认定包括电能量交易和绿证交易两种路径;分摊认定包括省间分摊和省内分摊。
用绿证作为认定依据的,应为绿证核销量,并按照绿证对应电量生产时间计入相应核算年度,鼓励电力用户随用随购、随购随销。省级层面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核算,地市层面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核算。
衔接应用
政策明确与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政策衔接与应用。加强与碳排放双控制度实施、碳排放统计核算、产品碳足迹管理等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标准规范,支撑各层级电力消费间接碳排放核算及产品碳足迹核算。做好与绿证自愿消费有序衔接,引导支持有需求的组织、企业及个人结合其他应用场景参与绿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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