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是全球首批将OECD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纳入国内立法的国家之一。2023年12月7日通过的《最低税法》全面引入了收入纳入规则(IIR)、低税支付规则(UTPR)和境内最低补足税(DMTT),并已获得OECD过渡性合格状态认定。这份指引详细解读了丹麦GloBE规则的适用范围、GloBE所得计算、经调整有效税额、IIR与UTPR的具体适用方式,为在丹麦运营的跨国企业提供了合规路线图。
丹麦最低税法的立法框架
从EU指令到国内立法的完整路径
欧盟理事会于2022年12月通过第2022/2523号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2023年底前将全球最低税规则转化为国内法。丹麦于2023年12月7日通过第1535号法律《最低税法》,并通过第684号法律(2024)、第750号法律(2025)、第1643号法律(2025)等进行补充修订。第1089号法律(2025)为整合文本。
IIR与DMTT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UTPR适用于2024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根据OECD中央记录,丹麦IIR立法为过渡性合格IIR,DMTT立法为过渡性合格QDMTT。
适用范围与排除实体
丹麦最低税立法适用于年收入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或大型国内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这些成员实体位于丹麦。排除实体包括政府实体、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养老基金等。报告成员实体可选择不将符合条件的实体作为排除实体,选择有效期为五年。
GloBE所得或亏损的计算
一般规则与主要调整项目
成员实体的GloBE所得或亏损以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为基础,经调整后确认。主要调整项目包括:净税收费用、排除股息、排除权益损益、保险公司准备金、所含重估方法损益、政策不允许的费用、前期会计差错和会计原则变更、应计养老金费用、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集团内部融资安排相关成本、附加一级资本分配额等16项。
经调整有效税额的计算
有效税额包括与所得或利润相关的税款、符合条件的分配税制度下对分配利润征收的税款等。经调整有效税额等于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中与该财年有效税额相关的应计当期税收费用,并按有效税额增加额、减少额、递延所得税调整等三项因素调整。递延所得税调整机制处理会计与税务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有效税率与补足税计算
有效税率与补足税的五步计算
有效税率 = 经调整有效税额总和 ÷ 该辖区财年的净GloBE所得。补足税计算分为五步:计算补足税比率(15%减去有效税率)、计算辖区超额利润(净GloBE所得减去SBIE)、确定附加当期补足税、确定QDMTT金额、计算辖区补足税并分配至成员实体。
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SBIE)包括工资排除额和有形资产排除额,排除率从2023年的10%/8%逐年递减至2033年起5%。
安全港规则
多项安全港机制
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适用于2026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始的财年,满足微利测试、简化有效税率测试或常规利润测试任一条件,补足税视为零。QDMTT安全港允许对已征收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的辖区将补足税视为零。过渡性UTPR安全港对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法定税率≥20%的集团提供临时豁免。欧盟委员会已确认OECD安全港文件在欧盟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