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想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以“电容不足”“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全体业主同意”为由拒绝出具证明,甚至收取5500元“电力增容费”——这些做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成都市律师协会发布的典型案例汇编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四个入库案例确立了物业配合安装充电桩的完整裁判规则——物业应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不得以电容不足为由阻碍、不得收取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费用。民法典第九条的绿色原则,正在从倡导性条款变成可执行的裁判依据。
充电桩安装的法律基础——绿色原则与专有权的合理延伸
案例四十九(聂某诉碧某服务公司案)确立了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业主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提供便利的基本原则。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认定业主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设施,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其车位,符合绿色环保理念。
法院进一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认定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应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条件应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判断。物业公司以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由拒绝出具证明,理由不成立。
物业公司不得以技术理由阻碍安装
案例五十(陈某某诉珠海某物业公司案)进一步明确:物业公司不得以电力容量、消防安全等理由阻碍安装。法院认定业主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是为了更好利用车位,同时符合绿色环保理念,也未有证据证明影响到其他业主共同利益,应认定为对其车位的合理使用范围。
法院特别指出: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充电桩的合法安装要求。至于是否符合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安装条件,应由供电等相关主管部门现场勘查判定。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物业公司不得收取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电力增容费”
案例七十二(程某某诉某物业服务公司案)明确:既无约定又未经业主大会决议,物业服务人不得对新建充电桩业主收取“电力增容费”。程某某安装充电桩时被物业公司收取5500元“电力增容费”(缴费说明记载“车辆充电桩线路维护”),实际物业公司并未对变压器进行增容,该费用实质为充电桩线路维护费。
法院认定:充电桩线路维护涉及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有关权利义务应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确认。该公司的收费行为既缺乏行政部门的规定依据,亦未经业主大会决议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判令返还。这一裁判对实践中物业公司借“增容费”“线路维护费”等名目收费的做法构成了有效约束。
绿色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平衡适用
案例五十一(吕某甲诉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展示了绿色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平衡适用。物业公司已在小区外规划了新能源汽车停车位并增扩了电容,吕某甲之子已经租赁新能源停车位却认为距离较远,要求在院内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法院综合考量后认定:物业公司将新能源车位单独划分到空旷、电压充足的区域统一管理,既满足配装充电桩需求,又兼顾小区整体规划和安全性。
法院指出:吕某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充分使用新能源车位、避免资源浪费的生态义务,既未能充分使用新能源车位,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若支持其诉讼请求,势必增加物业公司管理难度,诱发业主选租充电车位却不充分使用的不绿色行为。法院依据民法典绿色原则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