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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退市制度新规

主板营收低于3亿元且净利润为负将被ST,科创板及创业板门槛为1亿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占净资产30%以上将被ST;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5亿元(主板)或3亿元(科创板、创业板)将直接终止上市——2024年以来,A股退市制度完成了全面升级。普华永道这份报告系统梳理了财务类、规范类、交易类、重大违法类四维退市标准,勾勒出“应退尽退”的常态化退市格局。

财务类强制退市——从ST到终止上市的“组合拳”

退市风险警示(ST)的触发条件

财务类强制退市设置了退市风险警示(ST)和终止上市两个层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主板)/1亿元(科创板、创业板),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指标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上述标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终止上市的触发条件

上市公司股票因财务类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股票上市: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再次触及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任一情形;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披露的除外);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交易所同意。

规范类强制退市——公司治理的“底线”

退市风险警示的规范类触发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规范类情形之一的,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连续2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规范类终止上市

因上述规范类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在规定的2个月或6个月期限内仍未改正或完成整改的,将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规范类退市的设计针对的是公司治理层面的根本性缺陷,而非仅仅是财务表现。

交易类强制退市——市场用脚投票的“常态化出清”

主板交易类退市标准

主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股票上市: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存托凭证成交量低于500万份、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收盘价乘以转换比例后的数值均低于1元、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收盘市值均低于5亿元等情形的,终止其存托凭证上市。

科创板及创业板交易类退市标准

科创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股票上市: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相应的成交量门槛调整为200万份,市值门槛调整为3亿元。

科创板及创业板的交易类退市门槛明显低于主板,反映了这两个板块服务中小市值创新企业的定位。3亿元的市值退市门槛意味着,即使是已上市企业,如果市值持续萎缩至3亿元以下,也将面临退市风险。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欺诈发行的“零容忍”

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退市标准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两大类情形: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共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欺诈发行类退市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上述情形。

2024年及以后年度适用的量化退市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适用更具体的量化标准: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绝对值的30%;或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绝对值的30%(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算)。

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20%;或者连续2年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20%。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的,无论金额大小,均触发强制退市。这些量化标准大幅提升了财务造假的违法成本。

未盈利企业的退市特别安排

研发型上市公司的特殊保护与约束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五项市值及财务指标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研发型上市公司)自上市之日起第4个完整会计年度起适用财务类退市的相关规定。研发型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且公司无其他业务或者产品符合第五套标准要求的,交易所将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这一安排给予研发型未盈利企业上市后4年的保护期,鼓励长期研发投入。但第4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如果仍无法满足财务指标要求,将面临退市风险警示,体现了制度在包容性与约束性之间的平衡。

未盈利企业的减持限制与退市联动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仅科创板)自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

这一制度安排将大股东的减持节奏与公司的盈利进度绑定,防止未盈利企业在上市后大股东通过减持套现而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退市制度与减持限制的联动,构成了对未盈利企业治理的双重约束。
点击阅读报告原文: 普华永道:2026聚焦中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主板、科创板、创业板(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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