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国际劳工大会将就一份历时三年、经过74国政府、106个雇主组织与131个工人组织三轮磋商的公约草案进行最终表决。《2026年平台经济体面劳动公约》试图为全球数千万数字平台工人建立一套从定义到实施的全链条保护框架。从“组织和/或协助”的定义之争到自雇工人的适用边界,从算法透明到数据保护——每一处条款都折射出平台经济治理的核心困境。这是一份不完美的文本,但它标志着全球平台经济劳动治理从“国家立法”迈向“国际标准”的关键一步。
公约的结构与范围
二十四条的整体架构
修订后的公约草案包含24个条款,涵盖以下领域:定义(第一条)、范围(第二条)、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第三条)、职业安全卫生(第四至五条)、暴力和骚扰(第六条)、就业促进(第七条)、与雇佣关系存在相关的分类(第八条)、报酬或付款(第九至十条)、社会保障(第十一条)、使用自动化系统的影响(第十二至十四条)、个人数据保护(第十五条)、账户停用(第十六条)、雇佣或聘用条款和条件(第十七至十八条)、保护移民和难民(第十九条)、争议处理(第二十条)、遵守和执行(第二十一条)、同等待遇(第二十二条)、实施(第二十三条)、规范性语言(第二十四条)。
关键定义
第一条给出了三个关键定义。“数字劳动平台”系指“组织和/或协助”他人为获取报酬或付款而开展工作的法人或自然人。“数字平台工人”系指受雇或受聘从事工作的人,不论其属于何种就业身份分类。“中介”系指通过合同关系或作为分包链一部分提供工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约的三大创新
创新一:超越“雇佣-自雇”二元框架
公约首次在国际劳工标准中系统性地处理“非雇佣关系”工人的保护问题。第九条的三层结构——适用于所有工人的一般原则、专门针对雇佣关系中的工人的强化保护、以及“尽可能酌情”扩展至非雇佣关系工人的灵活性安排——为成员国提供了渐进式扩展保护的路径。
创新二:将数字劳动平台作为直接义务主体
公约将数字劳动平台作为直接义务主体,要求其履行告知义务、确保自动化系统使用不侵犯权利、提供人工审查、定期提供报酬信息等。这与传统公约主要对国家设定义务的模式不同。
创新三:自动化系统治理的国际规范
公约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为自动化系统的使用建立了国际层面的治理框架。建议书进一步细化了监测评估、信息提供等要求。这是国际劳工标准首次系统性地回应算法管理对工人权利的影响。
公约的实施机制
国家层面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要求成员国与代表性组织协商,通过法律法规、集体协议、法院判决或符合本国惯例的任何其他方式实施公约规定。成员国必须实施关于在其领土内运营的数字劳动平台和中介以及在其领土内工作的数字平台工人的规定。
报告与监测
第二条要求利用排除条款的成员国在首份报告中列出排除类别及理由;后续报告中须说明扩大适用范围所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一条要求建立机制确保遵守和执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集体协议。
排除条款的渐进扩展
第二条的排除条款体现了“渐进实施”的逻辑。成员国可以在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时排除有限类别的平台或工人,但“凡可行时”必须采取措施逐步扩大适用范围。这种安排既承认了各国国情的差异,也设定了渐进扩展的义务。
公约的全球意义与未来展望
填补国际劳工标准的空白
平台经济的跨国界运营特性使得单一国家的立法难以有效规制。公约的通过将建立一套全球公认的最低标准,为各国国内立法提供参照框架。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属地原则——成员国必须实施关于在其领土内运营的数字劳动平台和中介以及在其领土内工作的数字平台工人的规定。
2026年6月的决定性时刻
公约的最终效力取决于各国的批准和实施。国际雇主组织警告过于限定性的文本将降低可批准性;工人组织则主张无论篇幅长短,文本必须具有可执行性。2026年6月的第二次讨论将是决定性时刻。
持续的规则迭代
公约并未试图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建议书为数据保护和数据可移植性提供了指导。2027年将召开数据保护专家专门会议。公约的定期报告和审查机制使其能够适应平台经济快速演变的现实。正如劳工局在报告中所言,跨城通勤已从规模扩张转向结构分化与功能重塑——平台经济的劳动治理同样需要持续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