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东营市税务局稽查局披露了一起石化商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在无加工能力的情况下,发生从购进“煤焦油”到销售“重 苯重质油”的异常业务。经查,2024年2月至12月期间,东营某经贸有限公司 5张;从北京某商贸公司购进“煤焦油”1200吨,涉及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2 张;向北京某商贸公司销售重苯重质油998.56吨,涉及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1 张。以上8张发票均存在不实物流信息,属于虚假购销业务,其行为构成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77.7万元。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从案件细节看,涉事企业在不具备加工能力的情况下进行“煤焦油”与“重 苯重质油”的转换购销,明显违背化工贸易常态。从化工工艺角度,煤焦油需经 专业蒸馏工艺才能制得合格的重苯重质油,仅通过仓储作业无法实现产品转化。 这种脱离产业规律的购销安排,暴露出明显的涉税风险,也反映出涉事企业并非 专业洗票团伙,其未能理顺基本贸易逻辑的行为易被税务预警系统识别。 从法律定性角度,需审慎把握不同虚开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北京与东 营双方的发票使用行为更符合“环开”特征,若不具有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未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且未严重扰乱电子发票管理秩序,则不构成虚开专票罪,要 审慎评估移送司法的必要性。若其行为已对发票管理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确需追 究刑事责任的,也应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虚开发票罪。 2、青岛税局查处一起商贸企业虚开“原油”发票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