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59页).pdf
1、目 录第 1 章总则.1第 2 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22.1建筑面积.22.2建筑覆盖率.102.3绿化覆盖率.112.4建筑高度.122.5建筑栋(单元)数.142.6建筑层数.14第 3 章总平面设计.163.1总体要求.163.2建筑退线.163.3建筑日照.183.4场地规定.20第 4 章地下空间和外部空间设计.224.1地下空间设计.224.2建筑立面设计.234.3建筑屋面设计.244.4玻璃幕墙.254.5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25第 5 章建筑分类设计.275.1建筑分类设计通用规定.275.2公共配套设施.295.3住宅建筑.315.4宿舍建筑.345.5商业建
2、筑.355.6办公建筑.385.7新型产业建筑.395.8厂房.415.9仓库.435.10物流建筑.445.11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开发.445.12停车库.45第 6 章附则.47附录 A名词解释.48A.1建筑通用空间名词.48A.2建筑部件名词.50A.3建筑容量名词.50附录 B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3附录 C核减建筑面积指标速查表.541第 1 章 总 则第 1 章 总则1.1.11.1.21.1.31.1.4为实现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
3、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超大城市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建筑设计应符合经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则(深汕特别合作区参照执行)。2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 2 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2.1建筑面积2.1.1 地上核增建筑面积核定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上建筑空间,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2.1.1.1
4、城市公共通道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根据规划要求设置的,或者为了与地铁站、高铁站、公交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联系而设置的,24 小时(或公共交通运营时间段内)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并符合以下条件:(1)车行公共通道净宽不小于 4m,净高不小于 5m;(2)人行公共通道净宽不小于 3.5m,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城市公共通道专用的楼梯、电梯、自动扶梯、前室、走道、门厅等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2.1.1.2 架空公共空间建筑首层架空或其他楼层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部分架空,24 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2.1.1.3 骑楼下方空间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一侧
5、,符合以下条件的骑楼下方空间:(1)骑楼净宽不小于 2.4m,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且净空范围内无突出的柱、门、窗、招牌、台阶等;(2)骑楼净空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3)骑楼沿街侧可按需设置结构柱。2.1.1.4 架空停车场3第 2 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1)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的公共或共用停车场。其他楼层架空的公共或共用停车场,其层高不大于 3.9m。(2)架空停车场专用围合的楼梯、电梯、自动扶梯、前室、门厅、通道(含坡道)、设备用房(含风井)等建筑空间,其中设备用房(含风井)计入核增的建筑面积不大于该层架空停车场核增建筑面积的 2%。(3)架空停车场单
6、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1.1.4 的要求:表 2.1.1.4 架空停车场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按层计算)停车位数量 n(辆)n 100100n300 300n500n 500停车位建筑面积(/辆)52 47 42 372.1.1.5 消防避难层、消防避难空间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的楼层内,按消防规范要求的最大间隔高度设置的层高不大于 6.0m 的避难层中,满足以下条件的空间:(1)利用塔楼底层或裙房屋面做避难层时,专用于消防避难的建筑空间;(2)除 2.1.1.5(1)外的消防避难层,包括避难空间及楼梯、电梯、前室、走道、设备用房(含风井)等。2.1.1.6 架空绿化、架空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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